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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房字【2002】48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城建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我省物业管理市场,充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对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物业管理发展的实际,现对物业管理资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登记标准。
(一)资质一级企业
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8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经过省建设厅培训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
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字、工业区及其他物业50万平方米。
5、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6、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二)资质二级企业
1、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6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经过省建设厅培训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
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多层住宅8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4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6万平方米;
(4)办公楼字、工业区及其他物业20万平方米。
5、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6、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三)资质三级企业
1、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50%以上部门经理管理员均建设培训取得从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管理多层住宅10万平方米J上,或管理其它物业5万平方米以上;
4、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5、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有关规定领取《临时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物业管理企业可申请三级资质,未获通过的,其发证部门应当取消其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资格。
今后,我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不再执行原省建委鲁建发[1999]12号文规定的标准,省建委鲁建发[1999]2号文予以废止。原按省定标准审批的企业资质等级,将于今年年底前按照以上标准重新核定。
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一级资质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办理;二级资质由设区城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初审,合格者报省建设厅核准发证;三级资质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初审,报设区城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发证;临时资质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初审报设区城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省建设厅备案(20日内无疑义生效)后发证。在省工商局申请注册的中央驻鲁单位、省直部门和名称冠以“山东”“齐鲁”字样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资质,由设区城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其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核准发证。
三级资质以上物业管理企业承接注册地以外的物业管理项目,须持有效证件到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
三、各地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新标准审核资质,认真审查企业的上报材料,必要时应到现场进行核实。为了培育健康有序、公平、竞争的物业管理市场,尽快达到分业经营,今后,凡属非独立法人企业、事业单位性质的及管理面积少于5万平方米(高层楼宇少于2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单位,一律不予发放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省建设厅将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查情况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单位、产
权单位及物业所有权人,通过市场公开招标确定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服务及经营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对严重违法违纪、群众投诉率较高、经查属实的物业管理企业,要注销其资质证书。
四、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全省统一使用建设部制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各地所需临时资质证书,请直接与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联系订购。联系人: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许新民,联系电话:01088083109。临时资质证书编号按原编号顺延。
五、为了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和证书的换发工作,请各地根据企业业绩,对照新标准,做好原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重新审核定级工作。对达到二级资质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由设区城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于今年年底前上报省建设厅住宅与到房地产业处,我们将组织专人组成审核组集中评定,评定结果于明事年一季度通过省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向社会公示,以增加工作透明度。对达到三级资质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由设区城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一并于年底前报省建设厅备案发证。今后,对申报二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各地应在每年年底前将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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