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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的通知
淄房发[2004]116号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处)、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2004年10月8日起,对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备案制度,不再办理资质初审手续。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由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后颁发《淄博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证书》颁发工作。
未取得备案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经纪业务;对违法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服务场所与营业执照的记载一致;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三名以上(含)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或《山东省房地产经纪咨询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从事楼盘营销代理的应有五名以上专职人员)。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含售楼处),应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领取《淄博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备案证书》)。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支机构备案证书》颁发工作。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时,每个分支机构应有两名以上(含)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或《山东省房地产经纪咨询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称、住所或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换发《备案证书》或《分支机构备案证书》。
七、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已取得并在有效期内的《山东省房地产中介机构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到期的应提前一个月到市房产管理局换领《备案证书》。
附:1、淄博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
2、房地产经纪人登记表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房地产 经纪 备案 通知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4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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