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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的通知
淄房发[2004]107号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根据建设部、省建设厅文件精神,局系统于2001年较好的完成了房地产价格估价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并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的肯定。改制后的房地产价格市场出现了依法执业、独立经营、公平竞争的良好形势。但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市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出现了不规范操作的行为和现象。为进一步将我市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放开搞活,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竞争的环境,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加速我市房地产事业的发展,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建住房(2000)96号《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和淄房发(2001)68号《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对房地产价格估价机构改制情况进行一次清查,防止明脱暗不脱现象的存在。
二、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任、兼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的职务;不得从事属于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
三、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得搞地区封锁和行政垄断;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形式干预、阻碍、限制和排斥房地产评估机构开展正常的房地产评估业务。
四、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指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某项房地产评估业务。
五、各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登记业务,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左右和影响。不得与其他机构或单位串通一气,搞只认可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不认可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如发现类似问题,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其上级机关调离负有责任人员的工作岗位;同时建议上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审批机关降低被保护或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经营资质等级或取消其资质。
六、房地产评估机构跨区、县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专职人员,取得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
房地产评估机构自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市房产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支机构备案。
七、房地产评估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估价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不得对委托估价物进行价值高评或低评,对房地产评估结果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附:淄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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