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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和办公用房分割转让管理的意见

 

淄房发[2004]32号


关于商业和办公用房分割转让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处)、市产权监理所: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现就商业、办公用房分割转让有关产权产籍、交易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建设部[97]建房产字第019号《对〈关于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的补充说明》,对商业、办公或其他楼宇分割出售的,可以办理商品房预售和房屋权属登记。
    二、商业、办公或其他楼宇分割出售的,必须有明确的权属范围和具体的权属界限,并在售房协议、物业管理合同或其他文书中对各产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等做出明确规定。
    三、新建商业、办公或其他楼宇通过预售方式分割出售的,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交分割出售的预售方案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意见。
    四、商业、办公或其他楼宇分割出售的房屋,其分户房屋权属界线以产权来源为依据,有协议约定的,以协议为准确定;无协议约定的,取分割墙中线,无分割墙时,取界址点点间连线,界址点应埋设房管部门监制的标志。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应保证界址点标志的准确、醒目。
    五、商业、办公或其他楼宇分割出售的分户房屋进行房屋权属登记后,未经房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另行分割。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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