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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淄博市房屋交易权属登记要件标准制度》等文件的通知

 

淄房发[2004]36号


关于下发《淄博市房屋交易权属登记要件标准制度》等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处)、市产权监理所: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做好房屋权属登记的规范化建设,现将《淄博市房屋交易权属登记要件标准制度》、《淄博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程序》、《淄博市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颁发工作程序》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1、淄博市房屋交易权属登记要件标准制度
2、淄博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程序
3、淄博市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颁发工作程序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房屋 交易 权属登记 通知


淄博市房屋交易权属登记要件标准制度

一、初始登记
1、开发企业商品房初始登记。
⑴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
⑵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⑸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竣工验收备案表;
⑺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⑻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⑼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⑽房屋分户明细表;
⑾门牌证明;
⑿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及房屋平面图。
2、单位新建房屋初始登记。
⑴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
⑵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证明文件;
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⑸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竣工验收备案表;
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⑼门牌证明原件;
⑽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及房屋平面图。
3、个人新建房屋初始登记。
⑴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
⑵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证明文件;
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⑸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⑹产权人证明房屋质量问题的具结书;
⑺门牌证明原件;
⑻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及房屋平面图;
无⑶、⑷、⑸项证书的,应提交个人建房许可证。
二、转移登记
1、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
⑴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
⑵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明细表复印件;
⑶商品房买卖合同;
⑷完税证明;
⑸购房人身份或资格证明;
⑹房屋测绘平面图。
2、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⑴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
⑵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⑶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⑷房屋所有权证及分户明细表复印件;
⑸完税证明;
⑹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⑺房屋测绘平面图。
3、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登记。
⑴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
⑵原产权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
⑶房改部门给售房单位的批复;
⑷房屋产权分户计价表;产权过渡的房屋,还应提交部分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
⑸房屋测绘平面图。
4、单位与个人、单位与单位房屋转移。
⑴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
⑵房屋所有权证;
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⑷买卖合同(收购、兼并等协议);
⑸完税证明;
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的决议;集体所有制企业需提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的证明;有共有人的出具共有人同意交换的书面证明;
⑺产权人身份或资格证明;
⑻房屋测绘平面图。
5、个人与个人房屋转移登记。
⑴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
⑵房屋买卖合同;
⑶房屋所有权证;
⑷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有共有人的,需提交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⑸完税证明;
⑹房屋测绘平面图。
6、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转移登记。
⑴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
⑵房屋买卖合同;
⑶房屋所有权证;
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⑸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有共有人的,需提交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⑹完税证明材料;
⑺房屋测绘平面图。
7、法院判决、裁定的房屋转移登记。
⑴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
⑵房屋所有权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声明作废的公告;
⑶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⑷协助执行通知书;
⑸完税证明;
⑹房屋承受人身份或资格证明;
⑺房屋测绘平面图。
8、房屋交换。
⑴双方产权人的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
⑵双方房屋所有权证;
⑶交换方为单位的,还需交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⑷房屋交换合同;
⑸完税证明材料;
⑹双方身份或资格证明;有共有人的出具共有人同意交换的书面证明;
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的决议;集体所有制企业需提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的证明;有共有人的出具共有人同意交换的书面证明;
⑻房屋测绘平面图。
9、房屋继承、赠与。
⑴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
⑵继承或赠与公证书;
⑶房屋所有权证;
⑷继承人或赠与人、受赠人身份或资格证明;遗赠的,还应提交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继承的,还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⑸赠与的,提交完税证明;
⑹房屋测绘平面图。
10、房产合并或分割。
⑴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
⑵房屋所有权证;单位房产,还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⑶单位申请应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协议以及相关的权属证明资料;个人申请析产,应提交经公证的家庭析产协议、房产分割的协议;家庭成员为非共有人的,应按赠与办理,提交完税证明;
⑷产权人身份或资格证明;
⑸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及房屋平面图。
三、变更登记
1、房屋扩建、翻建、改建变更登记。
⑴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
⑵房屋所有权证;
⑶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证明文件;
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⑸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⑹建设单位关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
⑺产权人身份或资格证明;
⑻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及房屋平面图。
2、房屋用途变更登记。
⑴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⑵房屋所有权证;
⑶规划部门批准房屋用途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⑷产权人身份或资格证明;
⑸房屋测绘平面图。
3、房屋产权人名称或坐落等变更登记
⑴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
⑵房屋所有权证;
⑶房屋产权人名称或坐落等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⑷产权人身份或资格证明;
⑸房屋测绘平面图。
4、换发房屋所有权证。
⑴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
⑵原房屋所有权证;
⑶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证明文件;
⑷产权人身份或资格证明;
⑸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及房屋平面图。
5、补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
⑴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⑵原权属登记申请审批表或《房屋所有权证》存根;
⑶遗失声明、补发公告;
⑷产权人身份或资格证明;
⑸房屋测绘平面图。
四、抵押登记
1、单位房产抵押登记。
⑴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
⑵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⑶借款合同或其他债权债务合同;
⑷抵押合同;
⑸房地产价值证明材料;
⑹抵押人及抵押权人身份或资格证明;
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的决议;集体所有制企业需提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有共有人的出具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2、个人房产抵押登记。
⑴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
⑵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⑶借款合同或其他债权债务合同;
⑷抵押合同;
⑸抵押人身份证明;
⑹以共有房屋设立抵押的,还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抵押人不是债务人的,还应提交债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⑺房地产价值证明材料。
3、在建工程抵押。
⑴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
⑵借款合同;
⑶抵押合同;
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
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⑺建设工程设计图纸;
⑻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⑼抵押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个人购买商品房合同抵押。
⑴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
⑵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⑶购房首付款收据(复印件加盖公章);
⑷借款合同;
⑸抵押合同;
⑹抵押人、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⑺房产测绘平面图。
五、房屋注销登记
⑴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或拆迁管理部门的证明;
⑵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房屋他项权利注解登记的,还应提交房屋他项权证;
⑶房屋所有权或他项权利注销的有关证明材料;
⑷产权人身份或资格证明。
六、商品房预售登记
⑴预售申请书;
⑵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⑶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⑷土地使用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⑹施工许可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⑺商品房预售方案(加盖单位公章);
⑻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的证明。

注:身份或资格证明:单位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淄博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程序

1、收件。收件人收取申请人提交的身份或资格证明、办理权属登记应提交的申请表等有关材料。经查验,证件齐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由收件人将资料输入微机,审核无误后,打印受理单、交费通知单,交给申请人用于交费和取证,并将登记信息转到收费环节,然后,将有关登记申请材料装袋交校对人。收件时限为当即办结。
2、收费。收费窗口接到信息后,收费员按照计价单列明的费用审核无误后对申请人进行收费,钱款收取无误后,转到初审环节。
3、初审。初审人在微机中收到信息后,在微机中调阅登记要件和登记信息进行审查,对微机中的信息有疑义的,可到校对人处查验原件。经查,符合办理条件的,在登记表的“初审人”栏签署初审意见,提交复审;经审查,不符合办理条件的,退回收件人。初审时间为4个工作日。
4、复审。复审人对经初审的材料再次审查。复审后,在登记表的“复审人”栏签署复审意见,提交核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退回初审人。复审时限为4个工作日。
5、核准。核准人对经复审的权属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签署核准意见及核准日期。核准时限为3个工作日。
6、缮证。缮证人将已经核准的权属登记资料按计算机信息系统设置的内容进行打印。缮证日期为核准人签字日期,缮证时限为2个工作日。缮证后,将证书交给校对人。
7、校对、盖章。校对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缮证后形成的材料进行校对,校对无误后,加盖淄博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登记专用章,送交发证人。校对及盖章时限为1个工作日。
8、发证。申请人持受理单、交费回执到发证窗口领证,发证人校对受理单、交费回执,并由领证人签字后,发给申请人权属证书,并将权属登记形成的资料送档案室归档。
9、房屋注销登记不适用本工作程序。
10、本工作程序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淄博市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颁发工作程序

一、现场勘查
受理人员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要对申请人提供的必备要件(原件)认真的核实,并到现场进行查勘。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符合条件的,调查人应当在《淄博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的相应栏内填写查勘意见。2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审批
1、初审。初审人应当核实申请人提交的必要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和合法有效,符合条件的,在《淄博市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审批书》初审栏内签署意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受理人。3个工作日内办结。
2、复审。复审人对经初审部门初步确认的事实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必要时可到现场查勘,发现问题立即发回初审部门。符合条件的,在《淄博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审批书》复审栏内签署意见。3个工作日内办结。
3、核准。初审和复审合格的,经市局核准后颁发加盖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印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材料归档
以商品房预许可证为单位进行材料整理,立卷归档。市局存原件,市产权监理所及区房产管理部门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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