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 | ||||||||
|
| |||||||||
| 法律法规 | 机构介绍 | 政府职能 | 办证指南 | 购房指南 | 人物专访 | 房产信息 | 局长信箱 | ||
|
| |||||||||
|
| |||||||||
| 淄房发[2002]133号 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处);市产权监理所;市属各开发公司: 近年来,在住房制度改革及相关政策的推动下,我市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但也出现了违规销售、广告虚假、合同欺诈、面积“短斤少两”、中介市场混乱等问题,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依据建设部、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建住房[2002]123号《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及其它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房产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二、加强对预售商品房广告的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有效期和发证机关。对于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各级房管部门应及时通过网上或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布。 三、积极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应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向房产管理部门购买。各级房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在办理商品房交易过户手续时,依法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未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应按要求进行调整。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应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前期服务协议,未签订物业管理协议的,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推行商品房销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今后所有从事商品房销售的人员应当具备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资格。无相应资格的,必须经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通知》规定,以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为契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严厉查处商品房销售中的违法行为,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切实解决购房人的后顾之忧。 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房地产 销售 通知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2年8月15日印发 | |||||||||
| Copyright © 淄博市房产信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