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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廉租住房公示
根据《淄博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05]33号文)的规定,经审核,下列申请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现将申请家庭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如申请家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请向市房产管理局进行举报,举报电话:2284110。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市房产管理局将予以登记,申请家庭将享受我市廉租住房保障。
附:淄政办发[2005]33号文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
(二)无房户或者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居住5年以上。”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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