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产管理局

法律法规 机构介绍 政府职能 办证指南 购房指南 人物专访 <房产信息 局长信箱

产权产籍管理

 

 

一、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有哪些?

1、登记受理;2、初审;3、复审;4、审批;5、缮证;6、收费发证;7、材料归档。

二、新建房屋如何申请登记?

(一)新建房屋申请登记时限。

新建房屋、当事人应在峻工后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初始登记应提供的证件。]

(1)当事人持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来源证明;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

(5)房屋峻工验收资料;

(6)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建筑面积测绘成果(购买的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提供),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房产登记部门。

(1)市属以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合资外资企业向市产权监理所提出申请;

(2)区属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区产权监理所提出申请;

(3)高新区范围内的所有房产向高新区房管处提出申请。

三、房屋转移如何进行登记?

(一)房产转移登记。

房屋转移包括买卖、赠与、继承和司法判决、仲裁等情况下的房屋产权转移。

(二)当事人应提供的证件。

当事人应提供原房屋权属证书、完税证明,买卖的应提供合同或协议、司法判决的应提供司法文书或仲裁文书,赠与的提供经公证的赠与书,继承的提供经公证的继承公证书,分割、合并的提供有关文件或析产协议书。

(三)房屋转移登记的时限。

当事人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房屋发生什么情况应做变更登记?

(一)房屋变更登记。

(1)权利人名称改变或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的名称发生变更的。

(2)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二)房屋转移变更登记的时限。

当事人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房产证及相关的证明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哪些情况下,房屋应做注销登记?

(一)房屋注销登记。

(1)因房屋灭失;(2)土地使用年限届满;(3)他项权利终止等。

(二)房屋注销登记的时限。

权利人须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证件、原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

六、房屋设定抵押或典权的应如何申请登记?

抵押双方当事人须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证件、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向房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房管部门受理后向抵押权人发放他项权利证书。

七、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建设部规定,登记相关自受理登记申请7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决定。凡是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30日核准登记并发证。淄博市房管局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社会承诺凡资料齐全的各种房产登记当日答复是否受理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5内核准并发证。

八、房地产档案能否进行查阅?

可以。

房地产档案的查阅规定:根据建设部令第101号规定,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的查阅、抄录和复制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登记备案,向社会提供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衽有偿服务。

九、房产登记应提交的身份证件是如何规定的?

应由权利人提出申请,权利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用身份证上的姓名申请;权利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提供有效证件,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其同申请。

十、房屋权属证书有哪些?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1)《房屋所有权证》,2、《房屋共有权证》;(3)《房屋他项权证》。

十一、           共有的房屋如何领取证书?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领取证书,由共有的权利人推举一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其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本,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           损坏的房产证如何换发?

当事人持破损的但能辨别证号或大部分内容的旧证向原发证书的房屋产权监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换发新证。

十三、           丢失的房产证如何申请补发?

当事人因保管不善丢失房屋权属证书,应凭有效证件及时向原发放权属证书的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市房产管理局发布补发公告征询异议,如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个月无异议,可予以发放新证。

十四、           申请房产登记时,权利人不能亲自办理,能否委托他人办理?

可以,

权利人不能亲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可委托代理人代办。委托办理登记,代理人应出具委托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及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证件。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十五、           哪些房屋不能申请登记发证。

下面四类房屋不能申请登记(1)权属不表或有争议的(2)违章建筑(3)临时建筑(4)其他依法不予核准登记的。

十六、           禁止产权转移或抵押的范围有哪些。

(1)在城市改选规划实施范围内的;(2)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3)划封冻结产权的。

(2)禁止产权转移或抵押的期限:一般情况下,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Copyright ©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   All Rights Reserved

zbfc@zbfcxx.com